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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04 来源:美国FBA海运

  2.进口货物的运输附加费(包括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费等其他各类常见附加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C海关对企业科处罚款人民币2.0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联的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联的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联的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本案中,当事人未查看海运附加费明细,导致漏报、少报低硫附加费及漏报燃油附加费、紧急成本费、旺季附加费等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相关联的费用,造成少征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运是目前我国外贸中占比最大的运输方式,当前受原油价格飙升、疫情等因素影响,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由于船舶、货物、港口及别的方面等种种原因会增加一定的航运成本。而承运人在保持基本费率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基础上,为弥补损失会另外收取各种额外加收的费用,这就使海运所产生的费用除了“纯运费”之外,还包括许多附加费用,例如燃油附加费、应急燃油附加费、低硫燃料附加费、紧急成本附加费、旺季附加费以及货币贬值附加费等。而要判断这些名目繁多的附加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需要同时满足本文开始提到的三个条件。

  燃油附加费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或BS(Bunker Surcharge),也被称为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是由于燃油价格持续上涨,船方在不调整基本运价的前提下,为补偿燃油费用的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日本、澳洲航线通常用EBS表示,非洲、中南美航线通常用EBA表示。

  应急燃油附加费EAS(Emergency Adjustment Surcharge),是在已经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果燃油价格又突然上涨,船方还会在正常收取燃油附加费外增收。

  以上两种附加费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在实践中,海运运输及其相关联的费用涉及到的价格条款、运输条款很复杂、各种费用的名目较多,部分进口企业往往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只有基本运费需要向海关申报;二是在CIF、C&F成交方式条件下,运费及其相关联的费用均由发货方负责,附加费用无需在报关单运杂费栏申报。而进口企业与货代公司或者船公司对运费及其相关联的费用一般会用月度或者半年结算的方式,若发生漏报、少报情事,影响税款金额往往较大。

  二是进口货物尚未放行,自查发现存在漏报运费及其相关联的费用的,应主动向海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改相关内容;

  三是进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存在漏报运费及其相关联的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向海关主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