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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03 来源:美国FBA海运

  2018马上就要来临,全新的一年,又将是一个全新的开始,特别为您梳理了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政新规,希望能给您的工作带来帮助!一块儿来看看吧!

  2018年1月1日起,船员基本薪酬将上涨2%-3%,在船服务超过11个月的将享受额外超期补贴,全球航线和东南亚航线船员每日最低伙食费标准分别上涨到9美元和7美元。

  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品或者。

  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异常使用。

  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分离”要求;

  《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锚地安全管理、船舶试航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是:

  《规定》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参考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部设在长江干线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关于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四级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明确了航运企业一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规定了客运企业、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用海事管理机构已建设的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其他系统对所属船舶实施动态监控的责任。二是明确了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缆线、管道、索道的建筑设计企业、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跨江建筑物的保护职责,以及新、改、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建筑物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报备通航净空尺度的职责。三是明确了船舶保持其船名、船籍港、船舶载重线标识正确,保证船舶吃水,保证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准确的职责。

  一是规定了长江航务管理局必须发布新、改、扩建设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建筑物的净空尺度的职责。

  二是明确了长江干线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发布船舶拖带相关限制标准的职责。

  三是确定了客船、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和危险品运输船舶及其他船舶的禁限航条件。

  《规定》明确了锚地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并对船舶进出锚地、锚泊提出具体要求。

  《规定》对船舶试航安全责任主体、船舶试航的禁止水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船舶试航前、试航中提出了具体要求。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培训、考核办法》、1996年《危险货物申报员考核发证办法》同时废止。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DG规则》)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每两年更新一次,其技术内容主要来自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IMDG规则》第38套修正案经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第一章主要新增了《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操作规则》(CTU)、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等定义,修改了部分原有定义内容和培训要求;

  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新增了分类单证、瀑布类烟花、禁止运输的物质等内容;

  第三章调整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更新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10个危险货物条目,重点修改了车辆货物的条目内容,增加了聚合物质条目的内容;

  第一章主要新增了《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操作规则》(CTU)、自加速聚合温度(SAPT)等定义,修改了部分原有定义内容和培训要求;

  第二章对每类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略作调整,新增了分类单证、瀑布类烟花、禁止运输的物质等内容;

  第三章调整了部分特殊规定,并相应更新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10个危险货物条目,重点修改了车辆货物的条目内容,增加了聚合物质条目的内容;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海安会 MSC.405 (96)决议通过的2011 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 ESP 规则)修正案于 2018 年1 月 1 日生效,该修正案主要是针对散货船和油船实施加强检验的检验通道提出了新的要求,检验通道被视为封闭处所。

  由于散货船和油船在船舶灭失和损坏事故中占有较大比例,为确保其船舶结构的状况得到维护以符合适用要求,船舶不会因腐蚀、超载或碰撞而发生诸如裂缝、曲屈等损坏变形,而且使结构件所损减厚度在已定的极限范围以内。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主要是针对货舱区域内的压载舱、货舱、油舱以及隔离空仓进行近观检查。2011 年 ESP 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 XI-1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

  港口国(船旗国)检查人员和船级社验船师进行近观检验,特别是船员监测船舶结构状况和及时维护保养,对船体结构可以进行全面和近观检验及检查,必然要求有合适的检查通道。根据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2011 年 ESP 规则修正案要求,船东和主管机关商定的检验通道应参照IMO制定的A.1050(27)决议要求,即检验通道应参考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要求。船东需制定进入检验通道及救援的安全程序,包括风险评估、进入许可、一般预防的方法、空气检测、进入检验通道后的预防措施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